2008年2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单独试用期不成立
潘家永

  胡小姐问:
  我技校毕业后应聘到某酒店当服务员,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免费试用,包吃包住,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只是说试用合格后再确定合同期限,每月工资900元。两个月期满后,酒店以我曾遭顾客投诉为由,要求再试用一个月。可第三个月过后,酒店以我在试用期内仍表现不佳为由将我辞退。请问,该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这三个月是否就白干了?

  本报释疑: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成了“剥削期”、“白用期”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细化了试用期的期限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具体包括:(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该酒店的违法之处很多。由于你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应为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你可依法索要3个月共计2700元的劳动报酬。